「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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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07-1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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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13日府教學字第1100365972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07月0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31號函辦理。
三、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