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社團法人新竹縣教師會公益救助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作者 : 註冊組 發佈日期 : 2026-10-1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10-15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公告分類 : 公佈欄,學生專區
適用對象、範圍如下:
一、設籍新竹縣且就讀於新竹縣境內之各級學校學生,因故影響就學者,得予以救助,由就讀學校代向新竹縣教師會提出申請。
二、新竹縣教師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經濟、生計困境者,由會員或其家屬向本會提出申請。

申請時間:
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有特殊原因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可事先向該會核備)。

核給條件:
一、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
力撫育者:
(一)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
(二)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住院逾七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
(四)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萬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
三、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新竹縣教師會專案核准者。

※相關表件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