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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將於本(114)年7月22日施行,惠請貴機關依說明二所列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25-07-3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7-31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公告分類 : 人事室
一、
依據法務部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惠請貴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
指定受理揭弊單位:
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請各機關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同仁知悉。
(二)
落實揭弊通知作業:
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三)
強化揭弊身分保密:
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四)
執行成效統計作業:
為瞭解本法執行成效,請於每年5月15日及11月15日前定期填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如附件),統計表電子檔請寄至本府政風處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10014945@hchg.gov.tw),免備文,無揭弊案件者亦請回復。
三、
法務部廉政署網頁/肅貪業務專區/揭弊者保護專區項下,置有本法相關資訊及宣導媒材,供各界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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