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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週年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

作者 : 發佈日期 : 2021-07-1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7-14 資訊群組 : 公告分類 : 政令宣導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13日府教學字第1100365972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07月0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31號函辦理。

三、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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