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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辦法

新竹縣立新埔國民中學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規則
                                                (11 30401 縣府核定)
一、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本校校園使用功能,依據新竹縣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體育館 (活動中心) 。
(二)運動場。
(三)戶外 各類球場。
(四)一般教室、專科教室及會議室。
(五)圖書室 。
(六) 視聽教室及電腦教室 。
三、本校場所開放使用以學校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輔以學校社區化原則;相關事務由總務處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在本校開放時間,進入校園從事 戶外 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五、開放時間:
(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點二十分至七點三十分。
(二) 星期六上午八點至下午七點。
(三) 國定例補假日不開放。
六、申請使用場所時間:請於一週前提出申請(表格如附件),俟校方核准後方得使用場所。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學校範圍: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違反禁止事項者,必要時本校
得請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依法處理:
得請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依法處理: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其他不法行為。
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每場次為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每場次為三三小時,未滿小時,未滿三三小時者,以小時者,以三三小時計算。小時計算。
十、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一、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非營利單位的組織或團體等(辦理非收費性之活辦理非收費性之活動動)。
(八)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前項第七款借用單位屬縣內單位,減收場所使用費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縣外單位減收場所使用費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照明設備及冷氣使用費不予縣外單位減收場所使用費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照明設備及冷氣使用費不予減收。
十二、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校之監督指導。
十三、使用場所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使用者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用者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並保有追償權利;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並保有追償權利;如因使用者疏如因使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四、學校依本學校依本規則規則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本本校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校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對列方式辦理。
前項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實學校設施。
十五、本規則經校長核定校長核定並報請並報請新竹新竹縣縣政政府府核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